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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6岁男童被狗咬身亡,狗主、物业及医院被判赔偿78万, 你怎么看?
我们这高层楼上太多养狗的了, 电梯里给狗尿的。一到下雨或者阴雨天 气味特别难闻。 而且不论大小狗。没有牵引绳的。 晴天还可以。去外面遛狗,下雨天 就去地下车库遛狗, 狗到处尿, 什么电动车上 或者汽车轮胎那里,都是难闻的气味, 物业从来不管。 真不知道 每年交一千多物业费干嘛的… 哎 非要等除了事 才来安排吗?
事情概要:
2024年4月16日傍晚,6岁男孩天天(化名)在芜湖市镜湖区美加印象小区内,被一条黑狗扑倒后咬伤面部。随后天天被送往芜湖市弋矶山医院进行面部治疗、整形手术。第二天上午,天天在镜湖区医院注射了狂犬病疫苗。
谁知仅过了8天,天天身上出现了一些异常症状,后经南京两家医院会诊,被诊断为狂犬病。5月22日凌晨,天天经抢救无效不幸离世。随后,天天的父母将相关责任人告上法庭。
法院判决:
2024年8月1号,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黑狗饲养人、物业管理公司、医院分别按照35%、20%、45%的责任对原告进行赔偿,赔偿原告损失共计78万余元。
个人观点:
明确的说这本是完全可以避免的一场悲剧,仅仅是因为饲养人的不负责任;物业公司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医院的诊断不及时所共同造成的悲剧。倘若饲养人能够按照规定饲养犬只,扎歪遛狗即使栓绳,我想这样的悲剧必然不会发生。其次如果物业公司能够及时对小区内的业主饲养犬只倡导文明养犬并派人负责巡逻以及劝诫散养犬只的情况可能这样的悲剧也就不会发生。最后如果医院能够诊断及时并立即注射疫苗我想这样的别具也可能不会发生。
但是无论如何我想祸端的源头都应当归咎于伤人犬只的饲养人!因为自己的不负责任的饲养行为导致了一个未成年人的殒命,不知其内心至今是否存在愧疚与不安?是否还好意思宣称自己是爱狗人士?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本案当中属于混合侵权的情况下共同导致的男童死亡的后果时,那么应当按照各自责任方的责任大小比例承担本案当中的赔偿费用,法院最后认定黑狗饲养人按照35%、物业管理公司按照20%、医院分别按照45%的责任承担比例无论是否合理的,但是至少从物质赔偿方面也算是完全支持了男童家属的诉求。
只是最后物业公司以及医院承担这笔赔偿款应该没有任何问题,但是黑狗饲养人如果拒不履行执行义务时,那么又该何去何从?
芜湖6岁男童被狗咬伤致死,多名被告人被判共同赔付78万, 你怎么看?
赔偿金只是民事责任,刑事责任部份没讲到!78万冯赔偿低了点吧!刑事责任该怎么判呢?狗咬人狗主人也想不到的。如果知道狗会咬死人赔那么多钱我想就拿 *** 想事也不会养狗的!为养狗要赔钱还要座牢,冤不冤啊!多赔点钱,少座点牢就是公正的判决了!奉劝大家别养那个祸根了!
至此,以上就是小编对芜湖保险理赔案件查询网问题的详细介绍了。希望这2点关于芜湖保险理赔案件查询网的解答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助您更好地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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