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特别关注了一个与保险密切相关的话题,就是关于保险事务所理赔纠纷的问题。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这个话题,小编精心整理了1个有关保险事务所理赔纠纷的详细解答。希望这些信息能为您在选择保险产品时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财务造假,会计师事务所应该承担怎样的责任?
财务造假与事务所承担责任不是同一回事。
1、财务造假的责任在于造假单位,造假单位是承担责任的主体。
2、作业为审计该单位的事务所,仅是有限保证而非绝对保证。
(1)当今,能够完全破解造假的审计人,是非常少的。这有如破案一样,并非任何案件都可立马侦破。这并不是为审计人开脱,本人作为一个能令人跳楼的审计人,在审计中,也可算得上是无假不破的了,但这也是基于本人广博的知识底子及丰富的阅历与经验,其他人就未必有此功底的了。中国的审计,似乎只有国审(审计署)的人才算个样子,其他的什么财政部专员办、省审计厅及所谓的国际四大,国内八大,审计的质量都是差强人意的。
(2)作为事务所,质量也参差不齐。本人常常作为协会聘用的质量检查小组组长,多年检查各事务所的审计质量,特别是国际四大的审计质量,其实,都是形式重于实质,他们离真正意义上的审计确实差很远,这就是所谓的【社会公众的期望与审计结果的差距】,以我个人的观点,就算是所谓的审计准则,也未能满足社会公众的期望。也即即使事务所按所谓的审计准则要求充分做足(当然,其中很多不可量化的要求是没衡量标准的),也未必能满足社会公众的需求。我曾在某论文中明确指出,审计准则存在着硬伤,真正意义的审计,还是查借防弊,而审计准则引入什么审计模型,引入什么风险导向,甚至为此借口检查内控制度或通过抽样得出的审计结论,绝对不可能是真正意义上的审计。
(3)然而,如果事务所能按审计准则的规定程序做足,即使审计失败,事务所也没任何责任。
3、有人质疑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串通造假。此现象是有的,但极少,特别是对于上市公司则几乎不可能,因为这责任太大了。如果事务所主观恶意,则面临一系列责任,包括:行政责任(吊销证书)、罚款;民事责任(赔偿);刑事责任(坐牢)。也即,一旦出事,一个人也就完了。划不来的。特别是,会计记录、审计记录,都是档案,今日混了过去,并不意味着他日就不会有人再审计此事项,问题的存在,就如一个地雷,在数十年中依旧随时可能爆炸。
看什么样的企业财务造假。如果一个非上市的民营企业,每年都不进行审计。这种财务造假与会计师事务所,没有半毛钱关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造假没有在审计报告上列示,事务所有一定的责任,但是责任也不大。如果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是主审的事务所就会受到处罚,责任大小与轻重跟造假的程度和性质有关。
审计的前期,需要企业签订一个管理声明书,主要内容就是承诺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资料真实、可靠,已经按照相关的会计准则计入财务核算中,没有遗漏、作假等。
如果财务真的存在造假,审计报告在造假的基础上出了问题,会计师事务所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呢?我的经验是看项目经理在审计的过程中是否发现了财务造假却没有发现,没有向所长汇报,这个应该承担责任的。
在承揽项目的时候项目经理一定要清楚的知道被审计单位的目的是什么,做项目的时候时刻保持怀疑的态度才会降低风险。
话说回来了,一旦造假造成严重后果了,不管你审计是否采取适当的披露措施,都会承担责任的。
至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保险事务所理赔纠纷问题的详细介绍了。希望这1点关于保险事务所理赔纠纷的解答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助您更好地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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