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特别关注了一个与保险密切相关的话题,就是关于保险公司理赔方案不合理的问题。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这个话题,小编精心整理了2个有关保险公司理赔方案不合理的详细解答。希望这些信息能为您在选择保险产品时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我全责,有交强险,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上诉让我支付非医保用药,鉴定费,这样合理吗?
大部分地区还都是支持非医保的,毕竟保险法和保险合同中都有明确规定,但也有少部分地区支持全额赔付,根据当地法院的判决咨询下律师更好,如果不能避免还是协商的好,毕竟诉讼费由败诉方支付。
我是源远流长lx,现任物流公司安全员,从事交通事故处理与应诉工作,有相关问题欢迎关注交流。
首先你的叙述就有明显错误,是不是医保用药跟保险理赔没关系,保险公司主要查看核实的是,伤者在医院住院或者治疗期间用药是否合理。比如说伤者受伤的地方是胳膊,可是治疗里面竟然出现了治疗胃病的药,伤的是头,出现了治疗心脏的药,这明显不合理。如果用药合理,不管是否医保单位都是理赔的。
对于非医保用药费用的承担,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19条有相关的规定,保险合同约定按照基本医疗的标准核算赔偿金的,保险人以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超出基本医疗的范围为由拒绝赔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注意,前面是基本医疗的标准,后面是基本医疗的范围,这两者显而易见是不一样的。对于范围的超出,保险人应当按照基本医疗范围以内的同类药品的价格进行赔付,与此同时保险人也应当提交相关的证据,比如超出的范围,超出的数额等。如果没有证据,保险人要承担不利后果。
对于鉴定费用的承担。保险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了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及时通知义务,该及时通知义务包含事故的时间,地点,经过,损失程度,损失项目等,但不包括损失数额。而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了保险事故勘察费用的承担。对于查明保险事故的原因,性质,以及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出的合理,必要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而鉴定费是确定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而支出的费用,其不属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的范围,至于保险公司答辩的“合同约定”,不要太在意。保险合同是更大诚信合同,应当在订立合同时做到提示说明义务。注意,是订立合同时,而非订立合同后。对于没有提示和说明的,该条款对于投保人不发生效力,而该义务的举证责任在于保险公司。纵观整个保险法,并没有将鉴定费作为“免除提示说明义务的”范围。所以,鉴定费也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
综上所述,这两项费用的承担在保险法及其司法解释中都有明确的规定。各地的法院可能在自由裁量方面有些许差别,但总归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有的地 *** 院不支持保险公司扣非医保,但是在保险公司调解的话都要扣,因为保险合同约定医疗费用参照当地医保报销,一般是10%~20%,可以让保险公司少扣一点。鉴定费一般看法院怎么判。
不一样的处理结果。
对这个问题的看法在各地法院之间不一样,在同一个法院内部的法官之间也不一样,即使同一个法官办理不同案件也会不一样: 每个案件都有不同。
主要的问题是如何看待、理解医生对病号使用的非医保用药。病号入院看病,用什么药,他做不了主,至于用什么药能治疗他的病,医生知道,所以他的药是对症的。这样的话,医生的用药就是最合理的治病救人的 *** ——这样,保险公司不赔偿没有道理啊!
交通事故对方全责,已做内固定手术,保险公司赔偿要扣百分之二十非医保费怎么办?
起诉对方和保险公司,就目前实践来说,只要合理用药没有过度医疗,法院都是判保险公司出这个钱,那个扣除比例是他的内部规定,违背法律的公平公正原则,除非他能证明他有明确告知过投保人,比如录音啥的,但这基本证明不了,保险合同可能有,但由于是制式合同,这样的条款基本是没法证明有单独说明过,所以会按照不利于保险公司进行解释,且用药不是伤者能够左右的,让伤者或者车主来承担这个费用明显是不合理的,最后法院判决基本都是保险公司赔,不打官司能赖就赖了,打官司基本就赔了
关于保险公司要加扣的20%医疗费
- 非医保用药如果直接按比例扣除肯定不对,可以要求保险公司按实际甲乙丙类核算。如果是按实际药类剔除的那达到20%也是有可能的,
- 医疗费用核赔原则:甲类全部报销,乙类药品按5%扣,乙类检查费按10%扣,乙类材料费国产按20%,进口按30%扣,丙类全部不能报销。
- 医疗发票清单上,每个项目都有甲乙丙的明确标识,可以先自己对照核算一下。
关于伤情处置手术内固定的后期方案
- 目前阶段是安装了内固定,后期是否要拆内固定呢?再尚未确定后期治疗方案的情况下,完全可以缓缓再索赔。
- 如果要拆除,那等到拆了之后,可以去咨询下鉴定所,评定下是否够的上伤残和误工护理营养期。
- 这个情况下可以索赔医药费,住院伙食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
- 假如够不上伤残,只有医药费,住院伙食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
这些自费的损失谁来出
- 保险公司的核赔依照合同条款所述,关于医保用药也有明确说明。在人伤事故中,因治疗需要会有用到丙类药,乙类药前面讲过也有不同比例的自负。所以整个案子核算下来,不可避免会有被保险人需要自行承担部分。
- 本次事故对方全责,那么案件的所有损失会需要由这个全责方来承担。
- 人伤事故处理之所以容易有纠纷,很大原因就是无责方让全责方全额承担,全责方说保险公司不赔的我也不赔。
- 个人建议是如果自费部分不多的,待伤者康复后,和全责方约个时间到保险公司调解一下,省时省力点,金额小相对容易沟通。
- 如果自费项目多,双方争议金额差额大,还不如走法院途径解决。相对费事些,但是索赔权益更大化的 *** 。
至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保险公司理赔方案不合理问题的详细介绍了。希望这2点关于保险公司理赔方案不合理的解答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助您更好地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方案。
标签: 保险公司理赔方案不合理 保险公司 全责 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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