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保护法33条规定-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除法定节假日,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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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编特别关注了一个与保险密切相关的话题,就是关于未成年保护法33的问题。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这个话题,小编精心整理了3个有关未成年保护法33的详细解答。希望这些信息能为您在选择保险产品时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1.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除法定节假日,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场所?
  2.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3条?
  3. 未成年人保护法全文?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除法定节假日,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场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六条 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第六十六条 在中小学校园周边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的,由主管部门予以关闭,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三条营业性歌舞厅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未成年人禁止进入标志,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并应当设置明显的未成年人禁止进入标志。对于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上述场所的工作人员可以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第五十五条营业性歌舞厅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不设置明显的未成年人禁止进入标志,或者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3条?

未成年人保护法(2024年)

第三十三条

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合理安排未成年学生的学习时间,保障其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 学校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学生集体补课,加重其学习负担。 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对学龄前未成年人进行小学课程教育。

未成年人保护法全文?

主 题: 与未成年人签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日 期: 2006-10-24 12:54:47

作 者: 崔纪元 李曼曼

来 源: 中国法院网

内 容: 案情:

2000年9月20日,赵庆将自己的摩托车专卖给了同村的宋泉,双方约定价款为13300元,宋当天便付给了赵1000元,并约定剩下的价款分别给付。

可是三天后,宋却以“不想要了”为由将该车退还给了赵,并要求赵将其先前给付的1000元退还,赵认为宋的行为给自己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于是,赵一纸诉状将宋告至了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法院,要求法院判决宋向其给付12300元余款。

评析:

在审理过程中,该案的争议焦点为原、被告之间订立的摩托车买卖合同是否有效?被告宋泉在购买原告赵庆的摩托车时年仅15岁,依据《民法通则》第12条之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别高宋泉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根据《合同法》第47条之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 *** 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 *** 人追认”。

该案中的原告赵庆在与被告宋泉订立买卖合同时,并未要求被告宋泉的法定 *** 人予以追认,而且二者所订立的合同并不属于“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故原告赵庆与被告宋泉之间订立的摩托车车买卖合同为无效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47条,发育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赵庆要求被告宋泉支付欠款12300元 的诉讼请求。

至此,以上就是小编对未成年保护法33问题的详细介绍了。希望这3点关于未成年保护法33的解答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助您更好地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方案。

标签: 未成年保护法33 未成年人 保护法 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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