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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女童游泳馆浅水区内溺水身亡,健身馆与家属达成赔偿协议, 你怎么看?
出事总是在浅水区域,却总也引不起人们相应的重视,以为是浅水区就不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具,就没有专人陪护或者没有尽心去陪护,一幕幕的悲剧一而再的重演……赔偿能够解决什么问题,防微杜渐从源头去爱护生命才是最应该做的。健身馆的管理人员要有足够的责任心,身为未成年人监护人的家长更不能掉以轻心,玩一会儿手机,扯一会儿闲呱,可能就是阴阳两隔……叮嘱千万条,安全之一条!监护不规范,亲人两行泪啊!!!
前几天在游泳馆看见一个9岁
左右女孩带着她妹妹五岁左右,没有大人,在游泳馆游泳,姐姐会游泳,妹妹不太会,姐姐还把妹妹带到深水区游玩,我心想这家长心真大啊,女孩路上安全,游泳馆安全,揪心。
最近暑假,游泳馆全是孩子,很多家长是跟着一起来了 但是一直坐一边玩手机,根本不看孩子,唉!
双方达成共识,赔偿是唯一解决的好办法。事情无论谁对谁错,以铸成无可挽回的大错,人以去,香消玉殉。留下的是疑问。危险无处不在,出出进进,处处要以安全之一。金钱再多买不来健康与生命,白发送黑发,痛到深处诉不清。
2024.7.23.
谢谢你的邀答!我想如果走法律途径最终的结果也无非是这个,达成赔偿协议目前对双方来说都是比较好的,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在监管,监护上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尤其是孩子的监护人更是如此。带孩子去公共场合,家长的手眼心都要放在孩子的身上,大意不得,因为意外总是在不经意间出现!发生这样的悲剧,过多的去评判指责毫无意义,孩子已经永远离开了,我们能做的就是痛定思痛,汲取血的教训,都能够各尽其责,惨剧是不是就会避免了唉……
未成年人在游泳馆溺亡,法律责任如何承担。
济南律师:本案属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或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法律规定
1、《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之一款规定:“宾馆、商场、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3、《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
济南律师说法
*并不了解具体案情,仅法律层面探讨。
1.游泳馆经营者若存在过错应承担过错相对应的责任。
过错可能存在于:
(1)资质问题。《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规定:游泳属于高危险性项目,经营此项业务必须经主管部门的许可,须有抢救室,水面面积250㎡以下的,至少设置2个不低于1.5m高的救生观察台、两名固定的救生员,面积每增加250㎡需同时增设一个救生观察台和一名经过培训的救生员,开放时间须有值班人员、救生人员、医护人员、保卫人员现场值班等条件。
游泳馆开设是否符合行政规定,内部硬件是否符合国家标准,配备人员是否数量资质符合标准,都是过错可能存在的领域。
(2)警示标志问题。场馆经营者应当设置未成年人警示标准。不过即使设置,也有可能不免除场馆对未成年管理看护的义务和在有游泳者发生溺水事故时救生人员及时采取恰当施救措施的安全救助义务。
(3)事发后,是否及时救助的问题。若能即使救助可一定程度上减轻场馆责任。
2.家长作为监护人,有看护监管义务,家长有过错可部分减免场馆责任。
家长作为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作为监护人具有监护义务。本案中,家长具有一定的过错。
综上,若进入诉讼程序,法院会结合案情双方过错划定双方责任。
对于涉案双方,和解是更好的选择,也是一个结束。
但是对于我们,不论是孩子家长还是场馆经营者都应该警钟长鸣。
@济南律师and装修法务 如有其它问题,可在评论区留言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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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协商成功再收费的法务淄博本地的 游泳馆 淄博 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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