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特别关注了一个与保险密切相关的话题,就是关于保险理赔后再做伤残鉴定的问题。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这个话题,小编精心整理了2个有关保险理赔后再做伤残鉴定的详细解答。希望这些信息能为您在选择保险产品时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保险理赔为啥要做两个伤残鉴定?
1,工伤的伤残鉴定是社保部门委托制定的医院的做出的劳动能力的鉴定,是代表国家的,相对来说是很权威的,很公正的,客观的;
而意外伤残的伤残鉴定是由专门的司法鉴定所做出的鉴定,相对于社保部门的鉴定来说,权威性没有那么大。
2,赔付的主体不一样,工伤的伤残鉴定的赔付主体是社保部门,代表的是国家,而意外伤残的伤残鉴定一般的赔付标准是保险公司,
工伤的伤残鉴定所需要的鉴定费300元,到时候是可以要求社保部门报销的,而意外伤残的伤残鉴定的鉴定费用是无法报销的。
保险公司审核通过后我还能再申请伤残评定吗?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8条规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重新鉴定:
(一)享受伤残津贴和护理费的人员距前次鉴定一年以后,伤情变化时,可提出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经办机构也可每两年提出安排复鉴一次,以便随伤残情况变化调整待遇;
(二)被鉴定人或用人单位对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有疑义或不服的,可在接到鉴定结论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申请复鉴。省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三)伤残等级重新评定后除一次性补助以外其他待遇相应调整。
劳动能力鉴定的机构
二、劳动能力鉴定的内容分为劳动功能障碍等级鉴定和生活自理障碍等级鉴定,这两部分合在一起称为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的机构分为两级:
第一级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为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如果确有必要,鉴定委员会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应当在法定的期限内作出。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如果必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为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不能再要求重新鉴定。
如果符合法律程序和条件,那么,工伤伤残鉴定重新申请也是可以的,这在我国的工伤保险条例中是有明确规定的。因为劳动者的工伤鉴定是直接关系到工伤赔偿的,劳动者不满意,或者是对此有质疑当然可以重新鉴定,因为第一次鉴定也有可能会由于某些原因出现差错的。
保险公司可以重新申请鉴定伤残。
当保险公司对原告单方面委托鉴定的鉴定意见有异议时,可向法院提出重新鉴定申请,由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原告的伤情进行重新鉴定。
且,重新鉴定的过程中,各方当事人都是全程参与的,因此也保证了重新鉴定结论的客观性,该结论较能得到认可。
交通事故的受害者,经过了长时间的治疗,耗费了许多的时间,肯定不希望重新鉴定导致其诉讼时间变长。
至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保险理赔后再做伤残鉴定问题的详细介绍了。希望这2点关于保险理赔后再做伤残鉴定的解答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助您更好地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方案。
标签: 保险理赔后再做伤残鉴定 鉴定 伤残 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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