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有关理赔的依据有哪些-车辆保险,可以由保险公司先赔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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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编特别关注了一个与保险密切相关的话题,就是关于保险法有关理赔的依据的问题。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这个话题,小编精心整理了3个有关保险法有关理赔的依据的详细解答。希望这些信息能为您在选择保险产品时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1. 车辆保险,可以由保险公司先赔付吗?
  2.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损失给与补偿的依据是?
  3. 人身损害赔偿填平原则的法律依据?

车辆保险,可以由保险公司先赔付吗?

财产保险依据保险法规定确有先行赔付的功能,主要指的是重大损失,属于保险责任,损失一时无法全部核算,可以由保险人将已确定的损失先行赔偿,在规定时间内等全部损失核算完毕,赔偿剩余部分。车辆保险是财产保险的一种。

先行赔付一般分为两种情况:

1、代位追偿:在标的车受到来自于第三方伤害时,第三方不承认或无钱无力赔付时,标的车车主可以要求自已车的保险公司先行将自已的损失赔款赔付给自已后,再由保险公司向制害方进行追偿。

2、在人伤受伤并进行抢救时,保险公司可以根据交通警察部分出具的要求垫付的书面文件后,保险公司可以向伤者所在医院垫付10000元抢救费用!!!

以上观点是根据保险条款而得来的,有说不对的请指正!!!

小额赔付情况保险公司基本在一个工作就能赔付到账,大额赔付则需要整套资料才能赔付。

如双方车辆损失的情况,双方车辆只是轻微受损,表面油漆刮损且金额较小,现场保险工作人员取集双方车辆资料。定损价格一经确定,就能安排赔付,这样就能保险公司先赔付到账。如双方车辆损失过大或者有人伤(不能一次门诊看好的)的情况,需要提交发票等资料才能赔付。

“保险公司先赔”可分为几种不同的情况来说:

1、如果对方全责,对方保险公司给你车定损的时候,发现车损超过2000了,那么可以使用对方的交强险先赔,也就是2000元先赔给你,但剩余的维修费还得自己垫付,再让对方赔(或者使用下面的第3条);

2、如果是自己的责任,到修车行修车时,自己的保险能报的,可以修车后让修车行代办报保险事宜,相当于修车行直接跟保险公司结算,就不用自己垫付款了。虽然算不上是先赔付,但不用自己垫钱也挺好的;

3、是对方的责任,但同时自己买了车损险,那么修车时可以让自己的保险公司先赔给我们,然后由保险公司向对方追偿,即“代位求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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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损失给与补偿的依据是?

根据《保险法》第五十五条:在保险有效期和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内以及保险金额内,对被保险人损失补偿的依据是实际损失。第五十五条 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费用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更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人身损害赔偿填平原则的法律依据?

 我国民事侵权理论往往将损害分为财产损害(分积极损害和消极损害)和非财产损害或精神损害。依据我国的民事侵权赔偿理论,权利人损失多少,侵权人就赔偿多少。这种赔偿是以弥补权利人的损失为目的,故这种赔偿也称为补偿性赔偿,其适用的赔偿原则是全部赔偿原则即填平原则,全部赔偿之后果即为填平。填平就是将受害的损失全面填补,权利人损失多少,侵权人赔偿多少,使权利人在经济上不受损失。

  填平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一是损失的数额在填补之前是确定的;二是通过填补至填平,使权利人在经济上的损失消失。填平原则所依据的是利益说,即差额论,即“被害人之总财产状况于有损害事故之发生与无损害事故下所之差额。损害=利益,衡量损害即利益时,以被害人之二财产状况为准而求其差额”

  医疗事故侵权纠纷中的填平原则

  受案人民法院在对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侵权案件作出判决时,对于已经规定的赔偿项目,依照或参照相关法规确定的赔偿项目、范围进行赔偿额的确定,而对于未作规定,但实际必须发生的今后或终身护理费用,同时依据《民法通则》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作出了相应的判决。这些判决结果及其依据完全符合我国民事侵权理论中有关损害赔偿的“填平”原则,或称为全部赔偿的原则。

  依据可预见性理论,过失侵权人要对全部可预见的损害承担责任。日本有学者认为,过失行为人可以预见到的全部损害可分为之一次侵害损害和后续损害。之一次侵害损害是指和“权利”侵害不可分地结合在一起的损害,如必须支出的医疗费;后续损害是指之一次侵害成为原因,对同一受害者或第三者所产生的权利侵害(如误工费、陪护费和扶养费等)。对于之一次侵害损害的判断,是根据之一次侵害是否在行为者违反的义务规范的保护目的的范围内。对于后续侵害损害的判断,是根据其是否属于之一次侵害所设定的危险或其结果所创造出的危险的实现,以及其确定性和必要性。

  填平原则在具体案件中的实施具有相对性

  当然,由于“填平原则”是实体法原则,在诉讼法中,平与不平是与证据密切相关的,当事人自己对于是否损失已填平也有一个认识的过程,从而具有时间性和有限性。因此个案中,原告权利人的诉讼请求是否全部得到保护,仅仅意味着就个案本身的证据及事实,是否已经个案填平,并不意识着永久的、彻底的填平。

至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保险法有关理赔的依据问题的详细介绍了。希望这3点关于保险法有关理赔的依据的解答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助您更好地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方案。

标签: 保险法有关理赔的依据 保险 填平 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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