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理赔员有什么坑-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会影响保险理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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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编特别关注了一个与保险密切相关的话题,就是关于保险理赔员会怎么获利的问题。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这个话题,小编精心整理了1个有关保险理赔员会怎么获利的详细解答。希望这些信息能为您在选择保险产品时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1.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会影响保险理赔吗?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会影响保险理赔吗?

简单说,偿付能力,是指保险公司偿还债务的能力。

依据监管,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业务规模和风险程度相适应的更低偿付能力。翻译成白话,有多大能力,就办多大事(卖多少保单)。

再翻译成财务语言,即认可资产减去负债后,极端情况下,当所有保单都来找保险公司理赔时,保险公司有没有赔付所有保单的能力。

在我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达到100%,才算基本合格👇

  • 不足类公司:指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00%的保险公司;

  • 充足I类公司:指偿付能力充足率在100%到150%之间的保险公司;

  • 充足II类公司:指偿付能力充足率高于150%的保险公司。

也就是说,全部保单都来理赔,保险公司至少能赔1次;若偿付能力达到300%,那至少能赔3次。

但若偿付率不足100%,就将被保监会列为“重点监管对象”。视情况,保监会可以要求保险公司进行如下整改

偿付能力是不是越高越好呢?

也不尽然,偿付率的高,某种层面体现了这家公司的资金利用低(像前述的10条措施,大部分都和“怎么花钱”有关系)、产品性价比相对较低,以及作风偏稳健。

不好理解?其实挺简单。

如前文所说,偿付能力是保险公司偿还债务的能力,而每一张保单,由于都存在理赔的可能,对保险公司来说,其实都是负债。

因此,保单的销售情况、产品性价比的高低,以及风控意识,都能影响偿付率的高低👇👇

1)产品卖得少,相当于负债低,反之,偿付能力就会高

所以,一些新成立的保险公司,或竞争力不强的公司,在偿付能力上,排名反而会比老牌的、竞争力强的公司更高。一些新开业的,偿付率甚至高达1000%。

2)产品性价比高,比如同是重疾险,A家的比B家的,保费更便宜,保障范围更全面,导致A比B更畅销,结果反而会降低A的偿付率。

至于作风的问题,像前海人寿、恒大人寿,前期作风激进,卖出了大量中短期的万能险(前海人寿的万能险销售占比,高达80.2%),严重影响了其偿付比例。

保险理赔员有什么坑-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会影响保险理赔吗?

在被禁售万能险,以及保监会入驻后,两家公司低调做人,偿付能力均有明显上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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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产品还能买吗?

那,对于我们普通消费者来说,买保险时,需要关注一家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吗?

在大白看来,既需要,也不完全需要。

说需要,是因为偿付能力能反映一家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将偿付能力和产品本身结合,进行综合判断,属于投保时,更谨慎的做法。

说不完全需要,则在于,会去关注偿付能力的,无外乎担心两点:1、保险公司会不会破产;2、未来会不会顺利理赔。

理论上,保险公司是可以破产的。

而实际上,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保险公司从2家发展到现在的上百家,期间经历多次全球金融危机,却未有一家破产倒闭。

原因呢,大白觉得有4点:

1、保险牌照稀缺

在中国做保险,实力得强,法律规定,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个亿;若是股东,则净资产不得低于2亿元;

此外,还必须拿牌照,导致牌照既稀缺、又抢手——去年保险牌照最火爆时,几百家排队申请,既如此,怎么舍得让保险公司破产?

2、再保险机制

简单说,为了分散风险,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需要向再保险公司购买保险,即保险公司让出一部分保单给再保险公司,如果出险,再保险公司要一起赔。

像“911”这样百年难遇的大灾难,保险公司一共赔了268亿美元,其中有超过六成是由再保险公司承担的。没有这层缓冲机制,很多保险公司可能直接赔破产了。

3、保险保障基金

即使真有保险公司走到破产边缘,在我国,还有保险保障基金出马。

像安邦,以及之前同样被接管的新华人寿、中华联合保险,都是由保险保障基金出人出钱在打理,直到找到愿意接盘的,保险保障基金才会退出。

比如新华人寿,最终是由实力派央企——中央汇金接盘,目前发展得很不错。

4、国家承担不起保险公司破产的风险

有人想问了,那万一没人愿意接盘,保险公司破产了,怎么办?

保监会对此也是有措施的👇👇

如果一家寿险公司破产,它的所有人寿保险合同,必须 *** 给其它寿险公司;

如果没公司愿意接收,保监会会强行指定一家公司来接收。

若接盘方赔付能力也有限,保险保障基金还会提供救助:

1)保单持有人为个人的,救助金额以 *** 后保单利益不超过 *** 前保单利益的90%为限;

2)保单持有人为机构的,救助金额以 *** 后保单利益不超过 *** 前保单利益的80%为限。

若是非人寿保险合同,则保单持有人损失在

1)5万以下的,全额救助;

2)5万以上的,且保单持有人为个人的,救助90%,为机构的,救助80%。

注意:

去年保监会发布了《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修订版征求意见,其中有提到:

降低万能险、投连险的救助比例,救助金额以 *** 后保单利益不超过 *** 前保单利益的70%为限。

虽只是征求意见,尚未落实,但传递出的“保险姓保”的信号,很强烈。

总之,即使保险公司没了,只要保险合同没到期,依然受法律保护。

这里大白想提醒大家的是,由于我国还没有保险公司破产过,所以以上救助措施,严格来说,只能算是定心丸。万一出现系统性金融风险,保险保障基金也可能无法兜底。

但真到了这个地步,国家也不会坐视不管。就像08年,美国 *** 救助频临破产的AIG(美亚保险)时,美联储主席伯南克无奈说的那番话:“ *** 别无选择,只能使之稳固,不然,不仅影响金融体系,整个美国经济都将面临巨大风险”。

所以,与其说保障基金给我们兜底,不如说有国家给我们兜底。而权衡利弊,大白想说,还是祈祷保险公司别破产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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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白 (微信公众号:大白保

十年以上保险行业从业经历,为大家提供保险知识的普及。欢迎关注!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风险和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资本,确保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百分之百。

如果达到不到偿付能力的,保险会会让保险公司增加资本金,限制其业务范围,限制向股东分红,办理再保险,限制资金运用形式。比如,拍卖不良资产, *** 保险业务,限制商业性广告,停止接受新业务,限制增设分支机构等等。

这对理赔的影响还是很小的。1.理赔不是大规模同时发生的。理赔在总保费收入中,只占很小的一部分。2.保监会的监管,如果再保险业务,是指将其中的保险业务,在转接给其他的再保险公司,减少风险。3.对于分红型的产品,分红可能会比较低甚至没有。

对大单有影响,小保单影响不大。比如涉及百万以上甚至上亿的保额,尽量不要去小公司,大额赔款,财险人保,寿险国寿,超级爽快。小公司就是会脱款。但是小额都一样的,甚至小公司人员不忙,更快一点

保险理赔员有什么坑-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会影响保险理赔吗?

2024年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中国风险导向的偿付能力体系(下简称“偿二代”)正式实施后,原保监会就启动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8〕1号,下简称1号令)的修订工作,并于2024年发布了之一版《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但并未发布正式文件。

此次银保监会联合央行再次就修订1号令征求意见,拟综合发挥人民银行的宏观审慎管理职能与银保监会的微观审慎监管职能,以加强偿付能力监管,更好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

具体而言,征求意见稿分为6章,共36条,在偿付能力管理之外补充了市场约束与监督、监管评估与检查、监管措施等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修订。

1、吸收偿二代的原则性、框架性要求

在2024年以来偿二代的实施成果基础上,征求意见稿拟以部门规章的形式确定偿二代的监管框架、监管原则与监管指标。

从监管框架看,征求意见稿吸收了偿二代具有中国特色的定量资本要求、定性监管要求和市场约束机制相结合的“三支柱”框架体系。定量资本要求主要监管保险公司的实际资本和更低资本,衡量保险公司的资本充足状况;定性监管要求主要通过风险综合评级衡量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能力;市场约束机制则主要通过信息披露制度等提升偿付能力信息透明度,进一步发挥市场相关方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督和约束作用。

从监管原则看,征求意见稿承袭了偿二代以风险为导向的基本原则,通过建立以风险控制为基础的监管体系、构建外部监督与主体管理相结合的偿付能力监管机制,引导保险公司不断提升偿付能力风险管理水平。

从监管指标看,征求意见稿拟应用偿二代的监管体系指标标准,由单一的偿付能力充足率扩展为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风险综合评级“三位一体”的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保险公司只有同时满足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50%、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100%、风险综合评级≥B类三个指标,方为偿付能力达标公司。

2、完善偿付能力监管措施

为保证偿付能力的稳定,征求意见稿拟结合风险综合评级,对保险公司采取差别化监管措施:对于符合定量资本要求、不符合定性资本要求的保险公司,征求意见稿拟根据保险公司的风险成因和风险程度,采取针对性监管措施;对于偿付能力不达标公司,征求意见稿也指定了四项必须采取的措施以及七项(根据其偿付能力充足率下降的原因)选择采取的措施。

为保证偿付能力监管措施的有效性,征求意见稿也明确了监管措施实施后偿付能力未明显改善或进一步恶化的应对措施。其中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在依法接管的行政措施外新增了申请破产这一市场措施。这可能将打破我国自1980年恢复保险业务以来尚未有保险公司破产的记录,带来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意识的增强。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针对市场约束制度执行不力的情况制定了监管措施,强化保险公司及其审计师以及精算咨询机构、信用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主体义务履行。

3、强化保险公司主体责任

与此同时,为构建外部监督与保险公司主体管理相结合的偿付能力监管机制,征求意见稿也着力强化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和风险防控的主体责任。

从公司层面,征求意见稿要求保险公司建立健全偿付能力风险管理的组织架构、建立完备的偿付能力风险管理制度和机制、制定三年滚动资本规划,及时监测偿付能力状况,编报偿付能力 报告,披露偿付能力相关信息等;从董(监)事及高级职员层面,征求意见稿明确由保险公司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对本公司的偿付能力管理工作负责,且监管措施也包括限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这将构建宏观、中观、微观一体化的保险公司治理体系,全面督促保险公司主动加强偿付能力管理。

梳理征求意见稿,不难发现其构建了定量监管和定性监管相结合的机制、保险监管与市场约束相结合的机制、主体管理与外部监督相结合的机制,旨在充分发挥银保监会、保险公司、市场相关方等各方的作用,全面提升偿付能力监管的效率和效果。

从偿一代到偿二代,我国不断完善监管制度设计;从1号令到征求意见稿,我国不断针对行业存在的偿付能力风险、偿付能力数据不实、保险公司主体责任不强等问题提出整改措施。期待随着《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的正式修订,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能够得到更强监管,保险市场风险被更有效防控,保单持有人利益也得以更好维护。

至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保险理赔员会怎么获利问题的详细介绍了。希望这1点关于保险理赔员会怎么获利的解答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助您更好地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方案。

标签: 保险理赔员会怎么获利 偿付 保险公司 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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