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特别关注了一个与保险密切相关的话题,就是关于为什么不计提工伤保险基数的问题。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这个话题,小编精心整理了1个有关为什么不计提工伤保险基数的详细解答。希望这些信息能为您在选择保险产品时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老板没有交工伤保险,出工伤协议赔偿不合理,老板不认工伤认定,怎么办?
欢迎关注打工作家刘金山,了解更多工伤问题。
首先说明,很多老板不给员工买社保和签合同,已经严重违反《社保法》、《合同法》,如果员工起诉,老板百分之百输,还要私自支付赔偿金,虽然省个小钱,结果是赔了夫人又折兵。
遇到老板不买社保,出工伤时不做工伤认定,有两种办法解决。
1:私了。
这个又快又省事,可以马上拿到钱。前提是,轻微受点伤,评不上级。明知评不上级,非要公了很吃亏,最后赔的钱,不够路费和误工损失。如果骨折,一般能评上级,不要私了。
2:自己申请工伤认定、鉴定等级,按程序靠劳动仲裁到赔偿。
自已到社保局工伤科要表填一下,需要有工友在工伤现场证明你受伤,这个好办,请工友吃顿饭解决,如果工友怕丢工作不作证,可以与工头谈工伤对话,偷偷录下音,也是好证据。
原创首发,悟空问答
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在用人单位以及往返到家途中受到伤害,可以认定为工伤,老板没有交工伤保险,这工伤保险应理赔的费用,理应由老板支付。老板耍无赖拒绝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这时工伤者宁可吃点亏也要和老板私了,因为法律途径走起来很麻烦,老板确实不可理喻的话,工伤者或近亲属可在一年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认定。认定后就通过法律途径,谁主张谁举证,来获得自己的合法权益。但这很麻烦,也可能很简单,这就不好说了。若想讨个公道,不蒸馒头争口气的话,就拿起法律这个武器。你一定能行。
公司不给员工缴纳社保工伤险 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员工受伤后如公司不认同是工伤,员工应在受伤起一年内向社保部门申请认定,如社保部门已经认定了是工伤,公司不同意是工伤,那么公司应提拱不是工伤的证据给予证明,不过有一点要注意视同工伤的问题,工伤保险条例,及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工伤问题的司法解释中规定,员工在上下班途中,往返近亲属,戓住所地,购卖生活必须品,在规定的时间,规定的路线,发生了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的,视同工伤。如员工符合视同工伤的情形,一定要及时拨打交通管理中心 *** ,让警察出具责任认定笔录,再有是优先拨打120,给予紧急救助。
之一个问题:没有交工伤保险的话,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承担。
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一项法定基本义务,这一法定义务已经我国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予以确认。用人单位一切不缴纳或者不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均为法律所禁止的违法行为。用人单位的该违法行为,不仅违反了自身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而且还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必须就此所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第六十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第二个问题:工伤协议赔偿不合理怎么办?
在实务中,对于工伤“私了”协议的效力,我们应当区分情况进行处理:
一、按有效协议处理。若该赔偿协议是在劳动者已认定工伤和评定伤残等级的前提下签订的,只要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反《合同法》第52条),就应当认定赔偿协议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这种情况属于民法中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
二、按撤销协议处理。若该赔偿协议是在劳动者已认定工伤和评定伤残等级的前提下签订的,但是如果劳动者能举证证明该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等情形,符合合同变更或撤销情形的(符合《合同法》第54条),可视情况作出变更或撤销的处理,用人单位补充双方协议低于法定工伤保险待遇的差额部分。《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养老金、医疗费以及工伤保险待遇、经济补偿金、培训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案件,给付数额不当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变更。”
三、按无效协议处理。若该赔偿协议是在劳动者未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工伤和评定伤残等级的情形下签订的,法院受理案件时,会以工伤认定书和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为依据,结合伤残等级鉴定结论重新裁决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工伤保险待遇数额。
第三个问题:老板不认定工伤怎么办?
之一情况:未超过1年期限的,由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申请工伤认定。
(一)用人单位一方的申请时限。用人单位应当在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起工伤认定申请。超过时限的,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之一款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第三款规定,如果单位没有这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二)劳动者一方的申请时限。劳动者认定应当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提起工伤认定申请。超过时限的,社保行政部门将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劳动者将失去获得工伤待遇的权利。但现实生活中,许多劳动者往往并不知悉这一规定,因而错失时机,失去了获得工伤待遇的保障。
图片来源于 ***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二种情况:超过一年的期限的。可以直接起诉,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责任。
一、享受工伤待遇是职工的法定权利。《劳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劳动者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工伤保险待遇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其设置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工伤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缴纳,用人单位只要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则无须支付工伤职工的工伤待遇相关费用,而由专门的工伤保险基金予以支付。《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如果没有依法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的,发生工伤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因此,不管用人单位是否缴纳工伤保险费,只要职工受伤是因工受伤,即可享受工伤待遇。
图片来源于 ***
二、工伤待遇不因未经行政程序而丧失。用人单位通过缴纳工伤保险费,将用工过程中的风险转移给社会部门,保障单位职工在工作中发生伤害能够及时得到救助。对用人单位来说,申请工伤认定是权利,也是义务;然而,对职工来说,申请工伤认定申请是权利,职工未申请工伤认定,并不免除单位的工伤赔偿责任。超过法定期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对于用人单位、职工及其近亲属来说,其法律后果将使其丧失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的权利,丧失要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保险费用的权利。但是,劳动者依然享受劳动保护,职工并未丧失获得工伤赔偿的实体权利。在工伤职工主张工伤待遇的诉讼请求下,最终只能由用人单位赔付受伤职工应当享受工伤待遇的各项费用。本案中,徐某的工伤因超过法定期限未能认定为工伤,仅能产生丧失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获得保险理赔补充保障的法律后果,而并非免除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负有的提供工伤保险待遇的义务,徐某的工伤待遇应当由A电梯工程公司承担。
至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为什么不计提工伤保险基数问题的详细介绍了。希望这1点关于为什么不计提工伤保险基数的解答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助您更好地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方案。
标签: 为什么不计提工伤保险基数 工伤 工伤保险 用人
还木有评论哦,快来抢沙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