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特别关注了一个与保险密切相关的话题,就是关于保险理赔代位求偿权的问题。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这个话题,小编精心整理了1个有关保险理赔代位求偿权的详细解答。希望这些信息能为您在选择保险产品时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什么是代位求偿权?
保证保险中保险人享有代位求偿权利
为什么保证保险中保险人可以要求投保人提供反担保(设定担保)呢?其实质是为了保障保险人在履行赔偿责任后产生的对投保人的代位求偿权得到实现:通过向投保人或者担保人(如有)进行追偿,保险人得以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投保人或其担保人(如有)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而针对保险人能否向投保人追偿的争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一)》明确: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的,因财产保险的保障对象是被保险人,投保人不在保险保障的范围内,故保险人可以根据《保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对投保人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保险合同纠纷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还进一步保证了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在保证保险中,保险人的代位权行使范围既包括被保险人基于债权债务合同对债务人享有的主债权,也及于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享有的保证、抵押、质押等从权利。
保证保险中保险人享有代位求偿权利
为什么保证保险中保险人可以要求投保人提供反担保(设定担保)呢?其实质是为了保障保险人在履行赔偿责任后产生的对投保人的代位求偿权得到实现:通过向投保人或者担保人(如有)进行追偿,保险人得以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投保人或其担保人(如有)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而针对保险人能否向投保人追偿的争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一)》明确: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的,因财产保险的保障对象是被保险人,投保人不在保险保障的范围内,故保险人可以根据《保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对投保人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保险合同纠纷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还进一步保证了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在保证保险中,保险人的代位权行使范围既包括被保险人基于债权债务合同对债务人享有的主债权,也及于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享有的保证、抵押、质押等从权利。
代位求偿权是保险常用名词。保险人在将保险赔款偿付被保险人时,被保险人依法转移给保险人的某些权利。此种权利仅限于财产保险。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包括两种:
1、物上代位。保险人补偿保险标的损失后,即取得对该标的的所有权。物上代位仅存在于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情况中。
2、权利代位。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而损失,如果根据法律或有关规定应由第三者负责赔偿的,保险人在先行赔偿后,即取得被保险人向第三者索赔的权利。但这种权利不能超过保险人赔付的金额。扩展资料:代位求偿权的性质:1、债权拟制转移说,认为被保险人的债权虽因保险人偿付保险金而消灭,但法律拟制该债权仍存在,并移转给保险人。2、赔偿请求权说。该说认为保险人自给付保险金时起,便取得与已消灭之债权同一的赔偿请求权。
3、债权移转说。该学说认为代位求偿权实质上是保险人对第三人债权的“法定受让”,无须被保险人的让与意思表示,也无须债务人的同意。
至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保险理赔代位求偿权问题的详细介绍了。希望这1点关于保险理赔代位求偿权的解答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助您更好地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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