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特别关注了一个与保险密切相关的话题,就是关于为什么保险附和合同的问题。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这个话题,小编精心整理了4个有关为什么保险附和合同的详细解答。希望这些信息能为您在选择保险产品时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保险可以从签合同开始交吗?
保险就是从签合同的时候开始交的。保险的合同和其他的商业的合同是不一样的,其他的商业合同是先把所有的内容谈得清楚了,所有的条款双方确认清楚之后,在有签订合同之后再支付款项,保险合同是需要先支付才会有合同,因为合同是格式合同,所有的客户的都是一样的。
保险合同是典型的附和合同吗?
保险合同是典型的附合合同。
附合合同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独享合同主要条款的权利,而另一方当事人只能作出“取”或“舍”的决定。可见,在附合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受到严格限制,而另一方当事人不受限制或受限制较少。
保险合同是一种附和合同。什么是附和合同?所谓附和合同,指的是 一种定型化的合同,也就是合同内的条款是早就由一方写定的,签约的另一方,就必须依这些条款行使义务,没有任何条件可谈。
除了人身保险合同外,银行贷款的合同 也是属于一种附和合同。附和合同多半是因为签约的对象很多,定约的一方(如保 险公司或银行)无法一个一个地和对方谈条件,再逐项记录,有了附和合同,就可 节省许多时间,而且使用起来也方便得多。正因为考虑到附和合同的缺点是定约的一方容易偏袒己方,因此《保险法》明确规定,在纠纷仲裁时,要做出有利于投保人一方的解释。
我们国家每一保险条款上市销售之前,保监会一定会事先审核这些保险合同的内容,主要审核条款的公平性、严密性。只有那些审核通过的条款才可以在市场上销售,避免投保人处于劣势而吃亏上当。
保险合同的条款不能改变,实际保险公司在处理个案的过程中,会视情况在合同中增加特别约定,尽可能体现合同的公平性。保险让生活更美好。
保险公司的捆绑销售合法吗?
你解释一下什么叫捆绑销售?重疾险不管感冒发烧,那如果感冒发烧住院了,钱谁来出?如果在重疾险基础上再附加一个住院医疗,是不是大病小病全部管了,你说这是对客户负责还是在骗客户?
这个问题不能用合不合法来说 每个保险公司的产品有自己的投保规则 保险合同又是要式合同 格式合同 所以往往消费者处于弱势一方 必须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投保 当然如今竞争越来越多 产品越来越丰富 客户也有了更多选择的余地
不合法又能怎样呢!普通老百姓本身就是对法律不是很清楚,再加上没有时间和精力和他们玩文字和条文规定的游戏,老百姓只有选择换一家保险,如果别家保险也一样那么只能这样了,还指望反应情况 核实情况 调查取证 双方调解 然后等待给个说法……我的想法简单了些只代表一部分人的思维逻辑。
关于保险格式合同的描述有哪些?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保险合同条款多为格式条款,其由保险人单方拟定,具有附和性、不平等性和非协商性。
《保险法》第19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司法实践中,经保监会备案的许多保险条款被法院认定为无效。
判断格式条款是否有效的首要因素是“依法”,即格式条款内容是否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其次要考量格式条款是否符合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具体来说:
之一,是否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如果格式条款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无效,即使当事人双方对此达成了合意也不影响其无效认定。
第二,是否违反公平原则。规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格式条款实质是当事人双方对风险进行分配的约定。在其约定仅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安排,且符合保险人公平合理发展的需要,不损害被保险人利益,不造成双方权利义务严重失衡,不违反公平的原则下,应认可其效力。权利义务条款的存在与保险费率的高低具有密切的关系,保险费率的高低又以危险损害概率为依据,危险损害概率又以是否排除某些危险类型为依据。如果保险人对免责条款的设定,造成保险风险与保险费率严重失衡,违反公平原则,属于无效条款。
第三,是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更大诚信原则是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更大诚信原则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及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必须以更大的诚信全面而完整地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情况,严格遵守保险合同的约定和承诺。如果约定当事人之间权利的格式条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则应否定其效力。判断格式条款是否符合诚信原则,主要考量合同目的是否因免责条款存在而不能实现。
至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为什么保险附和合同问题的详细介绍了。希望这4点关于为什么保险附和合同的解答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助您更好地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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