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特别关注了一个与保险密切相关的话题,就是关于中华保险公司理赔案例的问题。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这个话题,小编精心整理了2个有关中华保险公司理赔案例的详细解答。希望这些信息能为您在选择保险产品时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经常看到保险拒赔新闻,大家调侃的“保险不保险”,到底有没有理赔成功案例?
保险当然保险,为什么拒赔,说到底还是对保险理解不够透彻,比如路人甲买了一份重疾险,在某一天出了车祸,受到意外伤害,保险肯定不赔
要分清楚重疾险,意外险,医疗险,买保险要搭配齐全,不然出了问题不赔,受害的还是自己
前几天刚完成了一起意外险的理赔。这是一个我认为会拒赔却快速理赔的案子。
客户2024年10月7日购买的意外险,保单是 2024年10月8日生效的。2024年10月10日上午客户打我 *** 说受伤要去医院检查一下。
事后我了解具体情况如下:2024年10月8日傍晚左右客户在家搬床致使右臂拉伤。当时觉得无大碍,就没去检查,到10月10日右肩还痛才去医院检查,客户说可能筋断了,先回家养养,不行要做手术,我让她提供一下病历和拍片报告。可是客户说没有,医生没做任何辅助检查,连病历本都没写。
当时我的脑子就是翁嗡嗡的,保单10月8日生效,客户10月8日受伤,之一时间没就医,10月10日才去医院看,却没任何辅助检查,却告知可能是筋断了。这是神医吗?不拍片也能知道是筋断了。我也是这么回复客户的,但不管怎么样客户告诉我了,我还是得之一时间报案。于是我按客户描述向保险公司报了案。又让客户把当天的就诊情况让医生去完善了病历本。
因为客户当时也没做后续治疗,我就没放在心上。12月24日客户告诉我要手术去了,我说好的,出院之后再联系我。
12月28日客户出院,与我联系。我把需要的资料清单给客户,让客户准备了资料。因为我跟客户不在同一个城市,所以都是微信联系。(联系如下)
客户拍给我的资料中,有啥问题,我都让她先补齐了。如:病历与发票日期不能一一对应,有发票没病历记录啥的。
另外我也提前告知客户此案可能会被拒赔,但是这我的角度来分析,并不代表公司理赔部们的意见。我的理由有三
1.因提供的资料上有记录肩周炎,
2.此次意外发生到真正治疗时间间隔比较长
3.发生意外的事件刚好是生效日,这个意外又跟其他意外不一样,时间拖的太长。
为此客户也表示理解。
当我1月8日收集全部资料后,立马寄出。保险公司1月9日收到资料。1月11日就做出了理赔意见。客户1月11日就收到了理赔款。0免赔,100%赔付。
总结:保险理赔效率,真的不取决于是大公司还是小公司,也不取决于是线下产品还是线上产品。关键还是得看理赔依据是否充足,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畴。
总之说一千道一万:让客户买对赔好才是硬道理[呲牙][呲牙]
还是理赔成功的多,拒赔的少。
国家承办的医疗保险,基本上符合要求都可以赔付,很少有不能赔的。
商业保险里目前运转更好的是车险,保险意识普遍很高,理赔成功率也很高,拒赔的一般都是没有上保险,或者车主有过错。
目前商业保险里发生纠纷最多的就是健康险,保险不保险往往在这个领域。
最主要的分歧往往都是两个方面:一个是保险内容,参保人认为已经达到严重程度了,而保险公司认为还没达到。另一个就是投保时健康状况,保险公司经常会以投保时隐瞒了某个健康状况而作为拒赔的理由。
如何防止纠纷的发生呢?
一、认真读合同,弄清楚里面规定的条款,不要我认为,我以为。
二、找大的保险公司,别图便宜。
三、符合就是符合,不符合别隐瞒投保,很可能就被发现拒赔。
举几个例子说明这个问题。
案例1:防癌险不保险。
2024年4月,郭某投保了一份《女性高发恶性肿瘤疾病保险电子保单》,投保人及被保险人为本人,保险期为一年,法定保险金额50万元、保险费275元。
当年12月,郭某被确诊患有甲状腺 *** 状癌,并治疗。她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次年3月,保险公司通知郭某,经查,郭某投保前,存在甲状腺结节但未如实告知,因此解除保险合同关系,拒赔。
事情闹到法院,法院审理认为,保险人应该对投保人进行引导,应列出询问项目,引导投保人对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重要事项进行告知;告知的事项应是投保人所明知或应知的。投保人只需要尽到善意无过错,即使告知的情况与客观重要事实不符,也应认为投保人完全履行了告知义务。故判决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的通知无效,需要向郭某支付保险金50万元及利息。
案例2:警察买保险,得癌被拒赔
郑州警察水树华2024年5月被确诊为肝癌,手术治疗后他得知,单位在某保险为他购买了职工人身保险。理赔的时候,保险公司竟告知他因以前有乙肝住过院,肝癌不是首次患病而拒赔。交涉中,保险公司主管周某称,要想得到理赔得到法院告我们。后来,经媒体报道后事情发酵,某保险公司领导到单位看望水树华,双方就理赔一事达成协议。
案例3:自己压死自己,保险拒赔
哈尔滨齐齐哈尔一名驾驶员翻车后被自己的车压住,不幸身亡。车主购买了交强险。在理赔过程中被拒赔,拒赔理由是张某属于 “车上人员” 和 “被保险人”,不属于交强险对第三者的理赔范围。后双方闹上法庭。法院认为,张某的身份在事发时,从空间和时间上已经发生变化,不能单纯认为张某是“车上人员”。因此判令某保险公司理赔11万元。
您好!首先告诉您一个数据,2024和2024年,全国保险业理赔金额均超过了1万亿,中国老百姓个人买保险已经超过了20%的比例,换句话说,已经有3亿人买了个人保险,您觉得如果保险不赔是常态,那保险业早就瓦解了。
那为何经常看到新闻说保险拒赔呢?因为新闻习惯性的报道“丑闻”,容易吸引大量读者,而超过一半的“拒赔丑闻”都是媒体不专业的负面报道,我可以很负责任的告诉大众,现在的媒体对于保险案件的报道大部分都是不专业的误导性报道,从而老百姓看到标题“拒赔”都以为是保险公司的“套路”。
说到“拒赔”,绝大部分的都是合法合理的,试想一下,如果买保险没有拒赔这一说,那中国还有轻松筹吗?每个得了严重慢性病的人都去买保险,保险公司不得拒赔,那可不得了!
具体的保险的正解,和老百姓的误解我在我的头条号中有很多的解答,可以关注我,查看我以前的回复,您可以更了解真实的保险。
中华保险交通事故理赔什么标准?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交通事故不同的赔偿,理赔标准不一样: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收款凭证进行确定;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3、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4、其他的费用也是各自的标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之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至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中华保险公司理赔案例问题的详细介绍了。希望这2点关于中华保险公司理赔案例的解答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助您更好地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方案。
标签: 中华保险公司理赔案例 拒赔 保险 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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