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特别关注了一个与保险密切相关的话题,就是关于保险理赔行业规定的问题。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这个话题,小编精心整理了3个有关保险理赔行业规定的详细解答。希望这些信息能为您在选择保险产品时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保险理赔是否有具体时间的限制?
在保险法中的规定如下:
1、第二十三条规定:“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
,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2、第二十四条 保险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3、第二十五条 保险人
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
,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4、第二十六条 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
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
,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保险公司理赔不去指定点违规吗?
保险公司只有推荐的权利,但是没有指定的权利。所以,出险去保险公司指定的地点修车,是不合理的。按照《机动车辆保险理赔管理指引》第二十九条规定,公司应加强对合作单位管理,包括合作修理厂、合作医疗机构、医疗评残机构、公估机构以及其他保险中介机构的管理。
公司应保证客户自由选择维修单位的权利,不得强制指定或变相强制指定车辆维修单位。公司选择合作修理厂,应与经过规定程序产生的车辆维修单位签订维修合作协议。承修方要保证维修质量、维修时间达到客户满意,保险公司应协助客户跟踪维修质量与进度。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中国人保财险:保险公司不得强制指定车辆维修点
中国 *** 网-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理赔管理指引》的通知
报了保险不理赔对第二年保费有影响吗?
保监会规定,交强险的价格会随着出险的次数而上调。若在一个保单年度,出险一次,在有责任而不涉及伤亡的情况下,那么不管以前强险的价格优惠了多少,来年都会恢复到原值。若出现了伤亡事故,更会上浮30%。
保险公司相关人士介绍,首先,在一年内出险一次,是非常少的出险次数,同时如果保险公司的赔偿额并不是非常的高,那么一般情况下保险公司都不会提高保险费用。
其次,保险公司也是想要挽留客户的。如果仅仅是出险一次,同时还没有造成巨大的损失,这样便需要提高保费,那么客户将有可能前往其他的保险公司购买保险。因此,一般情况下,保险公司都是不会提高保险费用的,除非上一年的出险赔偿额实在太高。
据人保车险工作人员介绍,目前的承保政策大致是:客户如在一年内只有一次出险,如赔付金额不到保险费的80%,可打7折优惠;如一年内出险二次,可打8。
1折优惠;如一年内出险三次,保费上浮10%,不计免赔险不能保;一年内出险四次及四次以上,有可能保费上浮
30%
,不计免赔、车损险不能保。具体还要向车险业务员确认。由上可知,“出一次险第二年保费多出多少”各家保险公司的规定是不一样的,其中,交强险是全国统一的,上一个年度发生一次有责任不涉及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浮动比率0%;上一个年度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死亡事故,浮动比率30%。
交强险最终保险费
计算 ***
是:交强险最终保险费=交强险基础保险费×(1+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比率A)。具体可以参考我们公众号
三个问题教会你配置保险
至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保险理赔行业规定问题的详细介绍了。希望这3点关于保险理赔行业规定的解答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助您更好地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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