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特别关注了一个与保险密切相关的话题,就是关于电梯事故为什么不报保险的问题。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这个话题,小编精心整理了1个有关电梯事故为什么不报保险的详细解答。希望这些信息能为您在选择保险产品时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电梯故障没有造成伤亡,可以要求赔偿吗?
机械故障,出故障,只要不是疏于检修,偶有故障,实属客观,不是推脱,再所难免,只要对乘电梯人没有造成伤亡,那就互相理解一下,体谅为怀,不必太过计较,要求物业赔偿费用,大可不必,小轻伤自己好好养对即可,人世间,本来苦难就多,人们互相忍耐一些,就是和谐,就是宽容,就是苦中有乐,祝愿自己尽快伤好,继续好好工作,生活,热爱生命,珍惜人生,珍惜幸福。切记,不要不分轻重,动不动就要求人家赔偿啊,道歉啊之类的得不偿失,气大为小利而伤心伤身。不值得提倡,更不值得宣扬。切记,切忌。
就电梯故障这个事,没有伤亡的范围太广了,被困十分钟也是没有伤亡,困十小时也是没有伤亡,关键是要看物业有没有责任。
具体带电梯这个事说,物业的责任主要是两条,一是维护保养责任,二是发生故障在规定时间内救援维修的责任(具体时间一般都有约定,城市的话大概在30分钟到一小时)。
如果物业尽到了维护保养责任,并且发生故障及时救援维修,我认为是要不了赔偿的,毕竟机器故障这个事,维护保养做的再好,总有故障的可能,法律也不会支持这种索赔。
如果物业有失职的地方,一般如果不是可以造成事故的地步,也不可能索赔。事故认定一般都有伤亡要求,对于电梯来说,最新的一些地方规定对于超出救援时间也可认定为事故,这要看你所处物业的具体规定。
总之,电梯如果单纯故障没有困人这类的,除非你证明这个故障给你造成了实际损失,否则不能索赔。另外,困人了的情况,那就必须物业有责才能索赔。当然,这种索赔额度都很小,没那个必要。
最后,有句古话说的好,退一步海阔天空,你认为呢
更好是受点儿伤,不然真的拿不到钱。
一、侵权责任法的精神损害赔偿
二、人身权益精神损害赔偿
三、财产权益精神损害赔偿
侵权责任法的精神损害赔偿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 *** 、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根据以上法条不难看出构成精神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一、侵害了人身权益。人身权益,是指以人身利益为客体,而与财产无直接联系之权益。刚刚第二天规定已经列举了一系列人身权益。二、受害人为自然人。如果是法人人格受到损害,完全不存在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三、受害人遭受严重精神损失,这个说法有点形而上,实务中主要是看受害人有无接受专业心理治疗的必要和是否精神活动紊乱失常。
人身权益
刚刚已经阐述了精神损害赔偿在2009.12.26法条最后修正日这个时间关于精神损害赔偿构成要件的之一要件是存在人身权益损害。
一般而言。精神损害赔偿必须是人身权益遭受非法侵害才可以要求赔偿。
人身权益在法学界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人身权益只是一个合称。人格权只要是与自然人相关的,不可分割剥夺的,比如生命权、健康权。身份权主要是与社会相关关系的权利,具有独立性,比如监护权、荣誉权。
具体来讲,前文已经阐释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天。下面是关于更高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解释,对于人格权的补充, 之一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财产损害
上文已经谈到,既然是一般来讲是要有人身权益受到侵犯,才能赔偿精神损害。当然就有例外。
关于更高院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解释, 第四条 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也就是说,财产赔偿必须是具有特定的纪念意义,对某人来说这个物品不是另一个相同物品可以替代的。比如婚戒,逝去的父母的唯一照片。这些具有特定象征纪念意义的财产损失,应当予以赔偿精神损害。
至此,以上就是小编对电梯事故为什么不报保险问题的详细介绍了。希望这1点关于电梯事故为什么不报保险的解答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助您更好地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方案。
标签: 电梯事故为什么不报保险 精神 损害赔偿 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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