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特别关注了一个与保险密切相关的话题,就是关于保险公司为什么不是传销的问题。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这个话题,小编精心整理了2个有关保险公司为什么不是传销的详细解答。希望这些信息能为您在选择保险产品时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保险公司等同传销么?
保险公司怎么能说是传销呢?合适的保险产品是值得买的,只是卖保险产品的人们推销保险不够诚实.只说好听的,哄骗一些老人买保险,结果交费困难只有退保损失就大了,所以人们比较讨厌推销保险的人们
保险公司当然是不折不扣的“传销”,因为它的经营模式与传销几乎是一模一样。
人们认可保险不把它当做传销,是因为保险有一套比较完备的保证体系,能让保险人的利益更大化.风险最小化。
1. *** 人非合同员工,保险公司以早会、夕会、产说会、分享形式,激励保险商品销售,带来了中国保险意识普及,但现如今很难再通过人海战术推动行业发展,原因有二,一是老百姓对于保险已并不陌生,二是从业人数过多,大于百姓购买需求。
2.产销分离势在必行,老百姓厌倦了 *** 人的产品推销, *** 人仅销售一家公司商品也满足不了客户对于保险的需求。保险销售中介的发展,推动了销售形式从专属 *** 走向专业 *** 。
3.互联网化趋势,例如保险师、聚米、i云保等互联网销售平台的崛起, *** 人乃至用户都可以通过第三方平台销售多家保险公司商品。更有京东、支付宝、微信、小米等互联网推动保险直购平台。
未来保险业,通过整理调整会走向规范,市场是向好的。产销分离会带来管理层级压缩,和以客户为中心的销售模式,保险公司会回归到产品设计与服务品质上,所谓传销将一去不复返,还保险行业一片清澈!
之一,保险本身没问题,最终大家都离不开保险,社保也是保险的一种,大家不还是多都希望自己有?
第二,真正的传销,作为一种营销模式也没问题,只是大家接触了太多的诈骗传销,觉得传销都有问题。传统的省级 *** ,市级 *** ,经销商再到消费者手中,分析他的逻辑和所谓的传销,差不了太多
第三,现有的保险销售模式,虽然有很多问题存在,但是也不至于像大家想象的那么差,基于保险这个没问题的产品之上的营销模式,至少不是骗人的,虽然有部分 *** 人骗人😀
保险是不是传销,为什么感觉保险和传销有点类似?
擦,看了问题和某些人的回答后,感觉我国民众的保险意识还是急须提高啊!我国保险普及的道路任重道远啊!完全不是一回事啊,大哥!鉴于有人已经回答的很圆满了,就不再赘述,希望每年国家的保险宣传日再来得声势浩大一些吧!
保险有好几百年的历史了,传销是学习了保险的部分模式。但两者有本质的区别!保险是合法的!由保监会监管!是各个国家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传销完全就是违法行为,不能与保险相提并论!
两码事。
保险是一种金融手段。根据《保险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而传销是什么呢?顾名思义,其是一种传递式的销售模式。也就是,保险和传销,并不是一个维度的东西,保险团队可以用传销式的销售 *** 、计算成员的酬劳方式。
传销的本质:
传销的本质是酬劳计算的层级性。根据《禁止传销条例》,传销有三种即 “团队计酬”式、拉人头式、缴纳人头费式。
他们的统一表述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三种形式的传销,共同特点就是计酬的层级传递性。也就是上线的报酬,是根据下线的(销售业绩、拉的人头数和缴纳的入门费)为依据,牟取的是非法利益。
而三种传销的模式中,团队式计酬的传销不会涉嫌犯罪问题,因为团队式计酬的传销模式是以服务和商品的销量为计酬的依据,其终极目的是销售商品,而拉人头和缴纳入门费式传销,在计酬模式上,其实也是以团队计酬模式联动分享不法利益,但是其目的却是拉人和骗取入门费,其具有比较强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后两种传销模式在刑法中规定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来打击。
从刑事犯罪的角度而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有着严格的刑事立案追诉标准,根据2010年《更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规定(二)》的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要求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
保险为什么看起来像传销?
而在国内,很多的直销、保险等销售团队,的确都是讲个人的收益和团队的业绩相挂钩,这个就很容易和某些团队计酬的传销很像,很多保险团队也就逐级晋升制度,其酬劳也和团队的业绩直接或者间接挂钩。同时很多保险行业的培训、早会等制度,都被传销行业直接引用。
虽然《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2024年修订)》第四十七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不得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保险产品作为 *** 业务人员的条件,不得承诺不合理的高额回报,不得以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作为从业人员计酬的主要依据。
但实际上, 这种计酬方式,在保险行业由来已久,已经是公开的秘密,除了偶尔有一些保险公司、 *** 公司被行政处罚、整顿外,基本不会受到工商行政部门的监管。
对于传销,其除了形式上要求具有层级性和酬劳传递性以外,还要求谋取非法利益。但是对于保险行业而言,用户购买保险产品,保险公司赚取的是合法的营业收益,而传销不论是犯罪还是违法,都要求是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对社会具有一定的危害性,而保险如果仅仅是计酬方式呈现传递性,一般不会造成太严重的社会危害。
至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保险公司为什么不是传销问题的详细介绍了。希望这2点关于保险公司为什么不是传销的解答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助您更好地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方案。
标签: 保险公司为什么不是传销 传销 保险 计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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