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特别关注了一个与保险密切相关的话题,就是关于保险产品理赔工作总结的问题。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这个话题,小编精心整理了2个有关保险产品理赔工作总结的详细解答。希望这些信息能为您在选择保险产品时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中餐年度总结怎么写?
我做为餐厅的一名服务人员,经过自我的努力,取得了不错成绩,多次被餐厅评为优秀员工,受到奖励。我就以今年的工作情景做以下总结:
一、尊重领导,听从指挥
在平时的工作中,深刻领会领导的意图,理解领导,服从安排,按照领导的要求去做,不推诿不扯皮,不耍小聪明,工作上毫无怨言,任劳任怨。对于领导表扬奖励,能够正确对待,不骄不躁;对于领导指出工作中的不足之处能及时改正,不暴不弃。能够的完成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经常受餐厅及客房部经理的表扬。
二、遵规守纪,搞好服务
遵守餐厅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不迟到,不早退,按时上下班,处理好家庭和工作的关系,全年无请假记录,做到全勤上班。
严格按照工作流程及领导要求搞好服务,做到房间打扫时不留死角,一尘不染,整洁干净,为客人服务时,能够正确使用礼貌用语,做到细心、热心、耐心,对于客人提出的要求尽量满足,不能满足的,为客人解释清楚,取得客人的谅解。查房时,发现餐厅物品有损失时,及时和客人一齐进行核对,需要赔偿时,说清事实,讲明理由,让客人满意。
带病投保超过两年,保险公司拒赔,可以上诉吗?
带病投保两年,现在出险,保险公司拒赔,你投保时是否故意隐瞒了病情,如果当初已经告知病情,没有故意隐瞒的行为,那么上诉吧,只要你证据充分,肯定赢!如果你当初的确有隐瞒,那么让他们无法有充分的证据你隐瞒了病情,你也赢!所以,找个律师咨询下吧!根据实际情况来!法院是根据证据来判决的!也就是说,事实中你隐瞒与否并关键是看证据对哪方面有利!
这个问题回答很多遍了,不知道为什么还有人问?你可以看一下我以前的回答,关于“不可抗辩条款”的解释!什么是不可抗辩?你这个不叫不可抗辩,叫故意骗保?要有坐牢的风险哈!
我今天再来把保险法给大家看一下。大家看一下重点:
看重点:
之一:你如实告知了,保险人知道有病,还保,保险公司肯定要赔。你要提供证据。比如:填投保单时,如实告知上划了是。保险公司依然保了(这个我从业快十年了,没有听说过,也没有遇到过,也就是一般不可能。如果你确实长的人见人爱,花见花开,保险公司就是愿意赔钱也要保你,那肯定要赔,不用打官司)。或者如实告知时,你有录音录像,你告知 *** 人了, *** 人假装不知道,那么保险公司也要赔,只是叫 *** 人出钱。
第二:保险条文是这样写的:保险公司知道,后,有30天的时间来解除合同,如果保险公司知道却不解除,那肯定要赔。(但这种情况一般是后来客户补充告知,保险公司知道了,既然2年都出事了,证明严重,我想保险公司不会不行驶权利的。)
第三:合同成立后2年,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要赔。这句话怎么解释?是指发生新的保险事故,没有关联的。比如:以前有大三阳,这个可能引起癌症。那么的肝癌保险公司不会赔,但客户严重脑溢血引起瘫痪,那就要赔了。因为脑溢血是新的保险事故。你没有看见下面有解释吗?以前的保险事故不赔,还不退保费。我想,你既然再提问,肯定一条都不是。你真要打官司,结果我想可能就一个:保险公司不赔,你诈保,吃牢饭的几率比较大哦!
还是小心为妙哦!不要偷鸡不成蚀把米,一大把米就不划算了哦!
我是保险梦语,但从不说梦话。你可以上诉,但不一定能胜诉,这涉及很多因素。
什么是不可抗辩条款?
先解释涉及这个专业名词,不可抗辩条款。
不可争条款又称不可抗辩条款,其基本内容是: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时,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不可抗辩条款,从根本上限制的是保险公司的解约权。投、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且满2年,保险人无权解除合同,确实有利投、被保险人,但是不可抗辩条款并不代表保单承保投保前疾病。这一点很多 *** 人并不会给客户讲,他们为了快速成交,会告诉客户扛过2年就好了,但是最终出险的疾病与投保前疾病有关是不予赔付。
最终出险疾病和未告知疾病是否有关?
若最后申请理赔的疾病与投保前未告知疾病有关,是疾病严重程度升级或者是并发症,那么保险公司以此为理由拒赔是正确的决定,即使您起诉,也很可能败诉。
若最后申请理赔的疾病与投保前未告知疾病无关,而保险公司以此为理由拒赔,那要么保险公司能证明投保人故意未如实告知,否则可以通过与保险公司协谈、投诉和诉讼争取权益。但是从题目上看,你是故意不如实告知的,就是业内常说的骗保,所以很可能无法胜诉。
是否有证据证明投保时如实告知了销售人员
这样的案件中还有个重要因素需要判断,有无证明证明投保时投被保险人如实将病情告知了销售人员,但由于销售人员的诱导最终未如实填写健康告知。也就是我们常说的阻碍客户如实告知。
如果是因为保险公司的销售人员阻碍客户如实告知,导致客户未如实告知的,因为 *** 人代表的是保险公司,因此他的过错将由保险公司承担。所以如果你有证据能证明确实曾经如实告知了销售人员,而后听他的“意见”而未正确填写投保单中的健康告知的,那么在诉讼中可能会有些优势,但不一定代表最终会判保险公司正常理赔,也可能会判解除保险合同并适当给付保费收益。
看完以上分析,题主可根据自身情况合理分析是否还需要上诉,毕竟起诉是有成本的,没必要浪费不是。
带病投保?带什么病,投保的什么产品?
投保时是否告知?
要看具体情况来判断。
如果保险公司能够证明,你是恶意投保,证据明确,这个两年不可抗辩是对你无用的,除非碰到了糊涂法官。
法律是为了保护投保人正常利益的,原因是保险合同一般人看不懂,也过于严苛,时事境迁会有模糊焦点,因此才有2年不可抗辩来保护正常投保人的利益。
而不是骗保的工具。
这也是我经常说的,买保险前别去体检的原因,白纸黑字的东西叫证据,如果你只是自己觉得不舒服,没有明确诊断,这个不叫带病投保。
另外,即使是健康告知有所隐瞒,但隐瞒项目与发病项目病理证明关系不大,且过了多年,这时候2年不可抗辩就会发生作用。最后要看具体法官对各项证据的采信程度,两可之间大概率会倾向投保人。
前提是保险公司无法证明你是恶意投保。
以后微信聊天记录都是证据了,大数据时代相信理赔认定过程也会越来越有效率。
大家还是健康的时候早点投保。
至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保险产品理赔工作总结问题的详细介绍了。希望这2点关于保险产品理赔工作总结的解答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助您更好地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方案。
标签: 保险产品理赔工作总结 保险公司 告知 抗辩
还木有评论哦,快来抢沙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