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特别关注了一个与保险密切相关的话题,就是关于保险重疾理赔课件ppt的问题。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这个话题,小编精心整理了1个有关保险重疾理赔课件ppt的详细解答。希望这些信息能为您在选择保险产品时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人寿保单是否算可被查封的资产,查封是否与“保险法”相冲突?
保单不查封,但保险的收益或分红理财产品的钱到期后。这些钱如果收益人是法院的被执行人,执行人无执行能力。钱进被执行人银行卡的时候。法院会自动强制执行
我身边有个两口子欠了贷款,被法院起诉执行。两口子以前有保险公司理财产品,后来到期。保险公司正常汇款进账户,结果银行卡只是来钱,扣钱就这么简单。
现在都是法院直接告知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冻结某某名下保单。就算客户住院,重疾,冻结中也赔付不了。
人不做对不起良心的事!不随便给他人担保!法院那里会找他喝茶[呲牙]
之前总是会听到某保险公司的总监说,人寿保单16字真言:离婚不分,遗产税不交,欠债不还,诉讼不给,但是实际操作中,并不是这样。我认为这与保险法是冲突的。比如分红型人寿保险是兼具人身保障和投资理财功能的保险,其虽然是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但保险单本身具有储蓄性和有价性,其储蓄性和有价性体现在投保人可通过解除保险合同提取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这种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系基于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所形成,是投保人依法享有的财产权益,并构成投保人的责任财产。同时,该财产权益在法律性质上并不具有人身依附性和专属性,也不是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物品和生活费用,不属于《更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所规定的不得执行的财产。因此,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依法可以作为强制执行的标的。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行为在性质上就是替代被执行人对其所享有的财产权益进行强制处置,从而偿还被执行人所欠的债务。根据《保险法》第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在保险期内,投保人可通过单方自行解除保险合同而提取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由此可见,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作为投保人所享有的财产权益,不仅在数额上具有确定性,而且投保人可随时无条件予以提取。基于此,在作为投保人的被执行人不能偿还债务,又不自行解除保险合同提取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以偿还债务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有权强制代替被执行人对该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予以提取。甚至如果联系不到被执行人,执行局直接不经过投被保人强制让保险公司退保获取保单的现金价值来作为执行款给执行人,这是不是侵权了。但凡带分红理财的寿险,无论理财险,分红险的重疾险还有储蓄型的意外险,只要具备现金价值,理财每年的红利以及生存金,都可被当做执行款,这样显得非常不人性化,剥夺了保险对保险标的本应当享有的保险利益。被执行人在没有列为被执行人或者经济纠纷之前所拥有的保单,是合法收入所得的保单,就要因为其保单的储蓄性质被人为列为类似银行存款性质,是不是不严谨了。如果被执行人在列为被执行人之后仍然有购买理财险的,是不是可以考虑作为执行款的一个点,况且重疾险不也是保障被保人的吗?被执行人如果一旦罹患重大疾病,法院强制让保险公司终止合同,退保取得现金价值,那被执行人是不是就应该没钱等死了。
(1)人寿保险在实物中应该是说被冻结,涉及保险法条没有。具体参考其他法条。
冻结由公检法出具冻结通知书。
(2)保险法约定:
第二十三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只有这一条,也仅仅指赔付的保险金。
(3)有一种说法,赔付的遗产是否被强制执行?
对于身故保险金而言,分法定和指定,法定作为遗产继承,承担债务被执行;指定不作为遗产被执行。
以上,请酌情理解。
至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保险重疾理赔课件ppt问题的详细介绍了。希望这1点关于保险重疾理赔课件ppt的解答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助您更好地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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