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特别关注了一个与保险密切相关的话题,就是关于为什么保险不能报价的问题。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这个话题,小编精心整理了1个有关为什么保险不能报价的详细解答。希望这些信息能为您在选择保险产品时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在投保过程中,产生不足额保险的原因主要有哪些?
我是野猪,我来回答
干保险的时间久了,自然理赔案子也就会多。理赔的时候经常听到的一句话就是:才赔这么点儿,有什么用嘛!这就是典型的保额不足导致的客户抱怨。
那么,产生保额不足的原因有哪些呢?
之一,人情单。所有保额不足的保单里面,人情单绝对占了大头。
通常,刚入行的业务员喜欢签人情单。通常的口头语就是:
我们关系这么好,帮帮忙咯。
来来来,你是我更好的朋友,来支持一下我的工作。
哎呀,姐,你是我亲姐,你不帮我,谁帮我?
因为是人情单,所以,客户只当这份保单是个人情,意思意思就行了。对于保险责任,保障内容,根本就不了解,客户只是关心这张单得交多少钱,交多少年——会不会超过人情所值的价钱。
第二,业务员的所谓“好心”——担心客户无力承担
这在早期,特别是90年代末的时候,有很多这样的情况,都是由于不够专业导致的。
有一些业务员振振有词的说,我才没有那么黑,让客户交那么多钱,万一他交不起了怎么办?由于业务员所谓的好心,导致大量的客户呈现保额不足的情况。
第三,由于业务员缺乏必要的专业知识,不懂如何帮客户计算保额。
中国的保险行业发展,一路都伴随着老百姓的诟病。由于缺乏必要的行业约束和监管,保险公司的业务发展,采取的是所谓的人海战术,只要是个人,四肢健全,有 *** 气儿,身份证一晃就可以进保险公司。干不到两月发现签不到保单,就甩手走人——简直比进公厕还自由嘛,公厕有时候还需要排队呢!
人员大进大出的弊端就是业务人员素质良莠不齐。保险公司短期的业务培训难以满足市场的专业需求。业务员帮客户设计保额,好多都没有科学依据,连猜带估的,不敢给客户设计足额保单,怕遭到客户的拒绝。导致大量的不足额保单的产生。
第四,客户自身害怕“花钱”的心理。
几乎所有客户在买保单的时候,都有一种花钱心理,他们并不认为这是一种家庭理财方式,更多的是觉得,配置保险是一种消费。当业务员为其配置足额保单的时候,他们发现交费超出了他们的心理预期,于是就像买菜一样开始讨价还价,业务人员因为害怕失去签单的机会,会不断做出妥协,导致最终出现不足额保单。
中国,保险市场的完善还任重道远,需要高素质人才的加盟,只有不断提升保险从业人员的专业素养,市场才能够健康有序的发展,老百姓才能够得到正确的保险理念的宣传。只有百姓真正理解了保险的功能与意义,不足额的保单才会逐渐减少!
我是野猪,希望可以帮到你!
足额保险,即是指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等同的保险合同。在足额保险中,如果发生保险事故并造成保险标的全部损失,保险人应按照保险价值全部赔偿。如果保险标的物有残值则保险人对之享有物上代位权,也可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在给付保险金中扣除该部分价值,当保险事故发生部分损失时,保险人应按实际损失确定应给付的保险金额数。
如果保险人以提供实物或修复服务形式为保险给付,保险人于给付后享有对保险标的物的物上代位权或当因修复增加了、保险标的物的实际价值或其功能明显改善时,保险人在赔款中可扣除被保险人的增加利益。
不足额保险又称低额保险,是指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的特点是保险费用与保险金额,相对足额保险较低,但发生保险事故并造成保险标的损失时,不足额保险并不像足额保险一样进行全部赔偿,一般按比例进行部分赔偿。
超额保险,即指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即保险金额超过了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如一辆实际价值为10万元的汽车,如果以20万为保险金额即为超额保险。依据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
足额保险、不足额保险、超额保险,三者定义各不相同,在实务中应用中的功能特点也各不相同。尤其对于不足额保险与超额保险,由于对两者的认识不足,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经常陷入理赔纠纷之中,或遭受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1、不足额保险存在的风险隐患
相较于足额保险,不足额保险的保险金额低于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在保险理赔中无法享有同足额保险一样的全部赔偿。这一点在不足额保险的理赔方式中体现的十分明显。
不足额保险的赔偿方式有两种:一种是按保险金额与实际保险标的价值的比例进行计算赔偿;另一种是采用“之一危险赔偿方式”,即不考虑保险金额与实际保险标的价值的比例,在保险限额内,按照实际损失赔偿,超出保险限额部分由被保险人个人承担。两种方式将依据投保人与保险人事先的约定选用。
但无论是比例赔偿方式,还是限额赔偿方式,都存在同样的风险局限性,即被保险人要独立承担保险标的的一部分事故损失风险。大量的保险案例数据证明,不足额保险在前期投入与后期保障的对比中,存在严重的风险隐患,因此,在进行保险活动时并不建议不足额投保。
产生不足额投保的原因:
投保人为节省部分投保费用,或认为自身能够承担部分事故风险;在共同保险中,应保险人的要求而自留部分风险。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进行了错误估算,导致产生不足额保险。
签订保险合同后,由于保险标的的市场物价出现向上浮动,导致产生不足额保险。
2、超额保险下的善意保险与恶意保险
依据我国保险法对超额保险的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然而实务中的超额保险,实际上可能是多种因素影响导致的结果,以主客观影响因素区别,可分为:善意的超额保险与恶意的超额保险。
善意的超额保险
即投保人出于善意,在对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评估中,出现偏差,结果过高;或是由于保险标的的市场价值在签订保险合同后下降,导致保险标的在出险时,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
善意的超额保险通常出现在不定值保险当中,即保险合同中只写明了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没有写明保险价值,在发生保险事故后,依据发生时的保险价值对比保险金额予以赔偿。
恶意的超额保险
即是指由于当事人主观上存在欺诈企图,导致保险金额超过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对此,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或者对于投保人超出支付的保险金额不予退还。
值得注意的是,在我国的法律规定中,对于超额保险的后果规定,并未区分善意或恶意,一律规定超过保险价值部分无效。但在国外许多国家,对于善意的超额保险,均有相关规定:保险金可以按照保险标的的价值比例相应的减少。从这一点来看,我国法律对于超额保险的规定还是存在部分局限性的。
综上,正确认识足额保险、不足额保险以及超额保险,不仅能减少众多保险业务上的问题纠纷,还能够增加投保人与保险人的风险意识。之于投保人,对不足额保险应谨慎选择,做好风险评估,更大限度减少保险事故风险损失;之于保险人,增强风险警惕意识,防范恶意保险赔偿,避免陷入赔偿纠纷。
足额保险、不足额保险与超额保险三者带来的,实际上是一种关于风险意识的思考。投保人在进行保险活动时,应加强自身风险意识的把控,投保时尽量保全保足,不要因一时微利,而将自身陷入更大的风险隐患中。建议选择足额保险,这样即便在最恶劣的保险事故中,依旧能获得更大限度的保险保障。
至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为什么保险不能报价问题的详细介绍了。希望这1点关于为什么保险不能报价的解答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助您更好地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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