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特别关注了一个与保险密切相关的话题,就是关于醉酒强制保险理赔标准的问题。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这个话题,小编精心整理了1个有关醉酒强制保险理赔标准的详细解答。希望这些信息能为您在选择保险产品时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四川一男子“五一”假期酒醉身亡,七名共饮者赔偿家属65万,你怎么看?
合情,不合理。
为什么呢?几个人都是朋友,朋友在一起。其目的还是由于大家又久未相聚,思念甚切。于是,趁节日来一次聚会。这样的聚会是欢乐的,也是让大家舒心惬意的。
洒桌上,亦是自觉自愿,彼此平等痛饮的,谁也没有要害谁的心思。
如此,谁想到要出事?也许以前也常饮醉都没事,偏偏这次就出了事。怪谁?还是怪自己好酒贪杯,不考虑自己的酒量,自己的身体。各自一味的充能,爽快的喝!
所以,这是赔的不合理的地方。
而为什么又合情?
很简单,中国人历来倡导“一方有难,八方来帮。”况且是自己的朋友出了事,还是陪你们几个朋友饮酒饮醉而出的事。作为朋友,于情上确实是说不过去,只有掏钱帮助出事者了。
虽说有点冤枉,但也没法,谁让你们几个没事,却唯独把他喝出事来。
唉,乐极生悲!酒能助兴,亦能害人。“感情深,一口吞”者,当引以为戒。
这个新闻我也看了,我认为七名共饮者多掏了冤枉钱。
事件的起因:今年5月4日晚,死者宋某某在工作的食堂与周某、邓某等七人饮酒后,由邓某护送陪同宋某某回到家里。5月5日早上,邓某发现宋某某没有呼吸,马上打120和110求助、报警,宋某某没有抢救过来,经公安局调解室与七名共饮者协商,七名共饮者同意赔偿死者家属65万元。
首先,共饮者一致认为酒桌上没有任何劝酒行为,也没有证据表明大家对死者有劝酒的行为。死者宋某某作为一个独立的、有正常思维的成年人,理应对自己的酒量或身体存在的疾病了解,在酒桌上应该不喝或减少喝酒的量,避免对自身造成损害。
其次,共饮者起到了护送死者宋某某到家的义务,由邓某护送宋某某回到了家里,并没有丢弃不管。
共饮者做到了以上两项,可以说履行了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对宋某某的死亡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出于道义,适当进行经济上的补偿也是可以的,但共同赔偿65万,明显过多,超出了补偿的范畴,成了赔偿。
这个事件发生后,估计七名共饮者也是懵了,不知道该怎么办,也许与死者关系太好,觉得不拿点钱心里过意不去。其实,人去世了,大家肯定心里都难受,但应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现在已经是法制社会,更好的办法应该由法院来审理判决,该承担多少责任就承担多少,不该承担的一分钱都不能承担。
这种类是的事情,每年全国都会发生好几十次,唯一的办法就是自己把酒戒了,如果遇到贪酒的人,万一出现像你这样情况,你也只好面对一切,自认倒霉到家,对于一般的家庭来说:承受不起,今年过年我们村就发生这样的事情,正月初五年轻人去娘家喝酒,俩个喝酒的人骑摩托车刚出门,就挂了,官司打了一个多月才平息下来,四个家庭包括死者和半死不活的伤者每个均摊二十万!还有我中学老师的儿子,八个人在酒店里喝酒他儿子当场就死在酒桌边上,每个人出了八万块钱,所以这酒千万不能劝别人喝,喝多了容易出事故。
从这种情形来看,首先,在工作单位食堂喝酒,并喝到醉,就已经是违反工作纪律的,应该受到纪律处分!
其次,撇开违纪不论,如果喝酒是自愿的,无强制劝酒等违反他人意愿的行为。我认为共同饮酒者无法构成应该赔偿的要件。从法律上讲,死的这一结果是因为喝酒,但死并不是大家喝酒就得死。也就是说大家喝酒并不是死的前提,而是他自己喝酒才是死的前提,所以不能把“大家喝”和“个人不考虑自已身体喝即自己喝”这两个概念混为一谈。
我国法律关于喝酒的处罚法没有。在20O6年1月1日实施的“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也没有相关规定。所以,我认为要没有实施强迫他人喝酒的人赔钱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如果我们换一种思维:假设这次喝酒的人都死了,我想请问:按照赔钱的“要求”,那么谁赔谁钱呢?大家是不是就一起摆平了呢。
我还想这样问:如果某人投河自杀,是不是旁边见到的人或在此游泳的人都赔钱呢?
自己要喝,最后喝死了和自己投河自杀有区别吗?
从这两个假设我们就可以得出一个结论:赔钱是没有根据的,不合道理的!
至此,以上就是小编对醉酒强制保险理赔标准问题的详细介绍了。希望这1点关于醉酒强制保险理赔标准的解答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助您更好地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方案。
标签: 醉酒强制保险理赔标准 七名 喝酒 没有
还木有评论哦,快来抢沙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