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特别关注了一个与保险密切相关的话题,就是关于带病投保重疾险推荐的问题。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这个话题,小编精心整理了1个有关带病投保重疾险推荐的详细解答。希望这些信息能为您在选择保险产品时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带病投保究竟可不可行?
做好别这样做,给自己挖坑,不明智。
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治疗或体检记录很容易查到,这点不用心存侥幸。
按照保险法第十六条,重大过失或故意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拒赔是有法有据的,一旦纠纷,命运只能交待给法官来定夺,虽被保人获胜的概率较大,但绝大部分不是有意不如实告知的,且掌握了有利的证据。
部分带病投保钻空子的最终也没拿到理赔金,结果倒贴了律师费和诉讼费。
还要明确一件事情,带病且如实告知也不见得就买不了保险,有些病对投保也不影响,有些病各保险公司的核保政策也有松有紧,多找几家公司问问就好了。
即使同一家公司,不同产品或不同核保人员之间也有松有紧,只是多花点时间,但对后续理赔是有帮助的。
即使最终买不了保险,还要其他办法一共防备,比如储蓄、投资方式等。
最后,三木想说一句,保险的更大诚信原则,双方都应该遵守。
首先说结论:
“带病投保”会给保单的有效性及理赔带来极大的不确定性,是损保险公司又不利己的行为,可能有明显的欺诈成分,请谨慎为之。
大家都知道,现在社会节奏快,且生活压力大,不少人都处于“亚健康状态”,身体不可能100%健康。在这种情况之下买保险,就有了“健康申报”的问题。
但是请记住:宁愿拒保,不要拒赔。
不会有任何条款会保证你在带病投保的情况之下会得到理赔。任何人,包括保险业务员的口头承诺都是无效的,只有经过保险公司书面确认的结果才有法律效应。
在中国内地,《保险法》第16条规定如下:
-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根据过往案例分析,小结如下:
- 身故赔偿:不可抗辩条款完全适用;
- 重疾及医疗赔偿:如果发生两年后经调查发现带病投保,而所理赔的疾病与之前病况有直接关联,则投保人涉嫌欺诈,拒赔可能性相当高;如果所理赔的疾病与之前病况并无直接关联,则保险公司一般都会根据不可抗辩条款进行理赔。
这其中,重疾理赔下的“所理赔的疾病与之前病况并无直接关联”这一认定,又足够大家思考了。何谓“无直接关联”?到时候又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
所以,为了避免上述麻烦,在投保时履行诚信原则,如实告知,不是更好?
至此,以上就是小编对带病投保重疾险推荐问题的详细介绍了。希望这1点关于带病投保重疾险推荐的解答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助您更好地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方案。
还木有评论哦,快来抢沙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