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特别关注了一个与保险密切相关的话题,就是关于财险发展思路的问题。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这个话题,小编精心整理了1个有关财险发展思路的详细解答。希望这些信息能为您在选择保险产品时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 人总说的“保险避债”功能是否真的行之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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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的分享告诉大家,如果设计不当,即使付出生命,也不一定能避到债。
1. 误区一:身故保险金不用于抵债,即保险能对抗“代位求偿权”。这个说法是基于《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债权人可以代替其债务人行使债权以拿回欠款,除非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司法解释列出的专属债权包括人寿保险。也就是说,债务人应领未领的身故保险金不会被TA的债权人行使代位求偿权拿走,然而,一旦债务人拿到身故保险金,就变成其个人财产,需用于偿债。即使TA拖着不从保险公司申请领取,按照《保险法》对身故保险金诉讼时效的规定,最多也就拖5年,最终可能仍然避不了债。
2. 误区二:保单是不被查封罚没的财产,保单不能被冻结。这个说法是基于《保险法》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即被保人身故,保险公司只能将身故保险金给付受益人,其他人无法干涉。同上,受益人一旦领取保险金,这笔钱就有可能参与到偿还债务中。有的人将受益人指定为配偶,根据《婚姻法》,偿债义务更为彻底。
3. 误区三:保单可实现不存在争议的财产分配。这个说法是基于《保险法》对身故保险金专属于受益人的规定,但是一定要注意两点,一是务必明确指定受益人,否则身故保险金还是会按照遗产进行分配,并参与到被保人债务偿还中;二是可以多指定几个受益人,因为受益人可能早于被保人身故,还是会变成遗产。
关于保险 *** 人总说:“保险避债避税”功能是否真的行之有效这个问题,您要从以下四个方面来看:
1、到底在哪些方面可以做到避税避债;
2、保险赔款有哪些;
3、生存保险金征税吗;
4、保险金享受税优吗;
5、保险金会成为遗产吗;
6、什么叫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务权;
一、到底在哪些方面可以做到避税避债呢?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保险赔款免费纳个人所得税,还包括以下9项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省级人民 *** 、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 *** ,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中国 *** 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二、保险金赔款有哪些?
到底什么是保险赔款?您可以简单的理解,是因为财物受到损失得到的保险赔偿,或者人身受到伤害,疾病和死亡而带来的保险赔偿都属于保险赔款。
具体说来,比如住院津贴保险金、意外伤残保险金、住院医疗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以及现在单独售卖的防癌险的各种给付,都属于保险赔款,这些都属于免除个人所得税的。
三、生存保险金征税吗?
还有另外一种保险金,就是生存保险金,生存金的种类也很多,比如说生存的年金,比如说满期金,还有一些特别的给付。
现在有许多寿险的生存金也可以进入万能账户进行累计生息,那么还有投资连结保险所获得的投资收益。
目前的法律并没有明确的文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但按照目前的实践,国家也没有征收个人所得税,这就是有个灰色地带的地方。
当然,从目前行业发展的情况来看,其实国家也没有意愿主动地征收分红保险的红利、投资连结和万能保险所得的税收。
四、保险金享受税优吗?
国家在鼓励保险发展,所以最近已经面世的“税优健康保险”,就是一种税收优惠,个人用个人所得税来替交一部分保险费
还有未落地的“递延税收年金保险”,相信将来也会在中国实现。
这就是鼓励您个人多购买商业保险进行养老,当您领取养老金的时候才进行这个税收。
什么意思呢?就是先用您工资里的一部分购买养老年金,也许是指定的产品,这部分钱先不交个人所得税,等您将来领取养老年金的时候才会交税。
这样等于您用免税的钱去购买保险,获取投资收益之后再交税,就等于多获得了一份收益,是一种更好的政策引导,也是对您特别有利的。
关于税收的许多法律和政策问题还是需要您认真地去了解,比如说您购买国债所获得的利息是免税的,这是比较明确的。
存款利息曾经是收税的,曾经国家收过高达20%的利息税,后来随着政策的变化,国家对存款利息所得项目现在已经暂免征税了。
五、保险金会成为遗产吗?
还有一个跟保险有关的税收就是遗产税。
《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确、无法确定的;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这些生涩的法条简单地理解就是:如果没有明确指定的受益人,那么身故保险金就会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按照《继承法》来继承,就会产生债务纠纷,就会产生家庭纠纷,甚至要交将来可能有的遗产税。
但如果受益人是指定的(现在法律就明确了写法定也等同于指定),那么这笔身故保险金就瞬间转变为受益人的合法财产,就可以不交遗产税,也免除了被保险人的债务,但是不能免除受益人的债务,所以在购买保险时在保险合同上添加指定受益人是非常关键的,千万不要在购买保险时要不到受益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而写法定,您可以立即找出您的保险合同看看,是否有指定受益人,如果没有,那么带上您本人的身份证及受益人的证件去您所购买的保险公司做保全变更。
六、什么叫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务权:
:更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二条规定,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抚养、扶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包含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身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
什么意思呢?就是发生了三角债的时候,假设A欠您一百万,您欠B一百万,长期都不还,这就构成了三角债。有一天A有一百万要还您,被B知道了,B担心A还给您,您不给他,就请求法院判决A直接把钱还给B,这就叫代位求偿。
但是如果A是个保险公司,要赔您五百万重大疾病保险金,这个保险金就属于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是您患病获得的治病的钱,这笔钱就属于专属债权,法院不能判决保险公司把钱还给B;那么保险公司也不能直接把钱给B,他只能先给付给您,因为您是属于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受益人。给您之后您若还给B一百万,是您做人厚道;如果您不还的话,那是您的权利。这就是保险在避债方面的一个作用。
关于保险避债的问题,还涉及到《合同法》第七十三条。
法条说: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谢谢,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助到您!
至此,以上就是小编对财险发展思路问题的详细介绍了。希望这1点关于财险发展思路的解答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助您更好地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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