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特别关注了一个与保险密切相关的话题,就是关于保险公司理赔对象是谁的问题。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这个话题,小编精心整理了2个有关保险公司理赔对象是谁的详细解答。希望这些信息能为您在选择保险产品时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索赔发生纠纷能否单独将保险公司列为被告?
保险公司作为交通事故发生时的之一赔偿人,被许多法院列为共同被告,并获得包括受害人在内的社会人士及一些法官、律师等人的支持。
认为依据《道交法》第76条的规定,在投保“交强险”后,保险公司即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之一责任人,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保险公司的诉讼地位应为案件的被告。我国2002年修订的《保险法》第50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有人认为据此规定,受害人也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行使请求权。笔者认为,上述法条中,《道交法》76条之一款的原文是“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只是规定了保险公司赔偿范围,《保险法》第50条只是规定了保险公司直接赔偿的对象。规定内容并不能推导出保险公司应作为共同被告、或者受害人拥有赔偿请求权的结论。2009年修订的《保险法》第65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上述修订条文中,从开始至最后一句前的部分,与之前的保险法50条内容是相同的。
而该条最后一句,第三者可以直接请求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的前提,是被保险人怠于请求。
但实际上,第三人不能理赔的原因,很多情形不是由于保险人怠于请求,而是双方不能达成调解协议,或者保险公司认为于第三人分项主张赔偿额过高,不同意按此支付——这两种情形显然都不应属于“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第三人是否因此就丧失起诉的权利呢?
但在既往的法院处理案例中,保险公司这种情况下还是被法院列为被告。
实际案件中,保险公司除了作共同被告外,笔者还遇到法院将保险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情况,个别法院还有将保险公司排除出诉讼主体的情形。……也由此可见,保险公司是否作为共同被告的诉讼主体身份,无论在理论还是实践上都存在争议,法院处理案件的作法也存在差异。
把保险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只是现在法院普遍采用处理方式。
第三责任理赔对象及范围?
第三责任险是指在保险期间,因被保险车辆所引起的对第三者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及财产附属损失进行的保险赔偿。因此,第三责任理赔对象是“第三者”,即非车辆驾驶员、车辆所有人以及承保主体本人的个人和财产。其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 第三者人身伤害:指因车辆事故而导致的第三者身体上的损害,包括医疗费、住院费、营养费、失踪费、丧葬费等。
2. 第三者财产损失:指因车辆事故而导致的第三者财产方面的损失,例如车辆的维修费、物品的损失费用。
3. 财产附属损失:指因车辆事故而导致的第三者的附属财产损失。例如破坏房屋、道路、公共设施等。
第三责任险的保额会根据车辆性质和使用情况、投保人选择的承保风险等因素而有所不同。在发生车祸后,需要投保人积极联系保险公司进行理赔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和车祸现场照片等材料,保险公司将根据保单的承保范围和保额进行核赔,并向第三方赔偿相应的损失。
至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保险公司理赔对象是谁问题的详细介绍了。希望这2点关于保险公司理赔对象是谁的解答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助您更好地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方案。
标签: 保险公司理赔对象是谁 保险公司 第三者 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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